跨境争议中的“违法性”问题

香港,2026年6月3日:终审法院一项对跨境交易具有重大意义的判决裁定:当当事人协议因违法性而受影响时,不当得利申索不应因此被彻底否定。判决明确指出,香港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采取灵活方法,并考虑“一系列因素”。
该案为Wong Chi Hung v Lo Wing Pun [2026] HKCFA 14,源于一份货币兑换协议:答辩人向指定内地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100万元,上诉人则同意将等值港元存入答辩人的香港银行账户。但该内地账户因与无关刑事调查有关被当局冻结,导致答辩人在香港未能收到款项。
答辩人起诉上诉人违约,或以不当得利作为替代申索。区域法院裁定,由于该兑换根据内地外汇监管属违法,若予以强制执行将涉及或促成严重的外国违法性,故合同不可强制执行。但这不影响答辩人另行提出的不当得利申索——该申索在概念上有别于违约,旨在回转转移而非强制执行协议。上诉法庭同意,认为答辩人的不当得利申索符合政策及礼让原则。
终审法院支持上诉法庭的决定。其宣布,英国案例 Tinsley v Milligan [1993] UKHL 3 所采用的国内违法性“依赖”方法,不应再于香港沿用。取而代之,应采用英国最高法院 Patel v Mirza [2017] 中强调实质而非形式的“一系列因素”方法。依该方法,极少有违法性严重到足以使不当得利申索不可强制执行,因为此类申索是解除而非强制执行基础非法合同。
在外国违法性背景下,核心考量是准予返还是否构成对外国法的不可接受违反,从而破坏礼让。本案中,准予返还并不涉及破坏礼让,因为任何违法性均属外围性质。据此,终审法院驳回上诉。
值得指出的是,在并存意见中,首席法官张举能审视了stare decisis(“遵循先例”)原则相关法律,该原则规定先前判决何时构成具约束力先例。
他澄清,英国最高法院判决仅具说服力,并纠正了上诉法庭在Monat Investment Ltd v All Person(s) in Occupation of Part of No 16 Ma Po Tsuen [2023] 2 HKLRD 1311 中的错误——该案此前错误地将Patel v Mirza视为具约束力。
首席法官重申,仅1997年前枢密院就香港上诉所作判决具约束力;所有其他海外判决(包括英国最高法院)仅具说服力。《基本法》第84条将所有海外普通法权威“置于同等地位”,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均无“特殊地位”。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判决提供了值得欢迎的清晰度,尤其对日益常见且有时较为非正式的香港与内地之间的交易而言。特别是,这意味着即使基础合同可能不可强制执行,因对价完全落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申索仍可继续追索。此外,首席法官的并存意见重申了香港司法独立,以及终审法院作为本市最终上诉机关的角色。
Alex Liu 为 BC&C 管理合伙人。其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商业与公司诉讼、证监会(SFC)、廉政公署(ICAC)及商业罪案调查科等政府机构调查、破产与债务重组、知识产权及雇佣事务。联系邮箱:alex@boasecohencollins.com。
Arthur Chan 为 BC&C 合伙人。他专长刑事诉讼,获 Doyles Guide 推荐刑事律师排名,并在网络诈骗追讨方面成绩显著。同时,他亦广泛处理民事与商业诉讼,包括出入境、人身伤害及雇佣事宜。联系邮箱:Arthur@boasecohencolli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