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公约及其在毛里求斯的实施

Malcolm Moller, Nivedita Hosanee

制定1952年《关于扣押海船的国际公约》(1952年公约),旨在规范船舶扣押,尤其是外国船舶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扣押,以满足国际上对统一方法扣押船舶的需求,并为航运业务提供法律确定性。1952年公约是一种手段,可最大限度地减少货物和船舶国际流动中断可能给船东、承租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带来的不利影响。1952年公约第1条列出了与船舶所有权和运营相关的各类索赔,若这些索赔符合“海事索赔”定义中的一项或多项,则可能导致目标船舶被扣押。

在毛里求斯,船舶扣押(法语为“saisie conservatoire”)源于1952年公约和法国法律。毛里求斯和法国均为1952年公约的缔约国,毛里求斯《商法典》第256 - 4条是对法国1967年关于船舶“saisie conservatoire”的第67 - 967号法令(已废止)第29条的复制,目前法国《运输法典》第L.5114 - 22条对船舶扣押作出了规定。

与法国的法律规定类似,毛里求斯司法管辖区在船舶扣押理由的范围方面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根据1952年公约第8条和《商法典》第256 - 4条的规定,若内庭法官确信已证明存在属于公约第1条所列海事索赔范围之一的初步索赔,则可在毛里求斯扣押船舶。

2025年9月10日,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 – Chambre commerciale — 10 septembre 2025 – n° 24 - 12.424)就针对在法国塞特港被扣押的阿尔及利亚籍船舶“Imedghassen”提出的解除“saisie conservatoire”命令的请求作出判决,这一近期判决证实了基于简单指控存在属于1952年公约所列类别之一的海事索赔而批准保全措施这一法律做法。最高法院维持了“saisie conservatoire”的裁定,指出仅向法院声明索赔符合1952年公约第1条所列类别之一的定义,原告就足以请求“saisie conservatoire”。该法院判决还重申了一个事实,即法律对索赔合理性的规定并未给索赔人设定额外要求,即证明索赔具有充分依据。

若在毛里求斯扣押的船舶悬挂的国旗所属国并非1952年公约缔约国,公约第8(2)条规定,若索赔符合公约第1条所列索赔之一的定义,或是法院地法(lex fori)允许的其他索赔,则此类扣押有效。由于《商法典》未明确提及任何额外理由,第256 - 4条的措辞似乎允许对除第1条所列之外,可被视为海事索赔的内容进行广泛解释。内庭法官可能考虑此类索赔的一个合理限制条件是,索赔应符合国际文书的精神,即索赔具有海事性质,且与船舶所有权和运营相关。

姐妹船扣押、关联船扣押与1999年《扣押船舶国际公约》

姐妹船扣押,即扣押与产生索赔的船舶注册所有权相同的船舶,是毛里求斯海事索赔人根据1952年公约第3条规定可获得的另一种救济措施。但需注意,随着单船公司大量涌现,只有在法院准备揭开公司面纱,并更倾向于实际所有权而非注册所有权时,姐妹船扣押条款才会奏效。另一方面,旨在取代1952年公约的1999年《扣押船舶公约》扩大了海事索赔类别,试图跟上不断变化的航运业务风险,但未触及姐妹船扣押概念。

南非通过1983年《海事管辖管理法》迈出了比1952年公约更远的一步,该法具有开创性的做法引入了关联船扣押的可能性。关联船扣押提供了更广泛的船舶扣押范围,在确立被扣押船舶与侵权船舶在产生海事索赔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而非相同所有权)的情况下,允许扣押船舶。

结论

南非的关联船扣押概念和1999年公约均未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广泛支持。因此,尽管1952年公约存在缺陷,但仍被广泛遵守。可以说,毛里求斯的监管框架仍与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任何打算退出1952年公约以对此事进行立法审查的意图,都值得深入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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