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废止长期适用的土地法原则

Alex Liu

香港,2026年4月27日:终审法院就土地法作出重要判决,实质上废止了在香港适用达80年的Milmo原则。此决定标志着本市最高法院罕见地偏离长期确立的英国判例法脉络。

该原则源于Milmo v Carreras [1946] KB 306,涉及分租租期超过主租约剩余租期的情形。其规定:此类安排构成将主租约转让予分租人,而非创设分租。结果是,分租人直接对业主负责,而非对原承租人负责。

终审法院判决改变了这一点。其指出,所授分租租期超过主租约剩余租期时,应视为订立合同以授予其所声称的租期。在主租约届满后,若分租人被驱逐,其可就违约向原承租人提出申索。

同一判决亦考虑了《新界土地契约(延续)条例》(第150章)以及《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第3(2)条的适用。就后者而言,终审法院裁定,该条文适用于同一卖方连续两次出售的情形:第一次转让未登记,第二次出售予bona fide买家。在此情况下,nemo dat规则被修正,即便存在先前未登记出售,产权仍转移予第二买家。

拉丁语nemo dat quod non habet(“无人可给予己所无者”)意指卖方不能转让优于其自身所拥有的产权。

终审法院判决见于To Sze On,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Estate of To Cheong Lam, deceased v Yim Tin Took, since deceased (Yim Lok Man Winne, appointed by Order dated 10 May 2024 to represent the Estate of Yim Tin Fook, deceased) & Others [2026] HKCFA 17。

该案涉及新界一块土地的争议。终审法院获悉,一位名为Tang Yin的女士持有一份政府租契,原定于1997年届满。约在1983年,她向一名叫To Cheong Lam的男子授予分租,租期至1998年,即政府租契届满之后。

尽管已有1983年租约,Tang女士仍于1986年签立赠与契据,拟将政府租契剩余权益转让予To Shui Ki及她本人作为联权共有人。她去世后,To Shui Ki将其权益售予一间公司,该公司又将土地转售予后续买家。

这一背景导致To Cheong Lam遗产(上诉人)与后续买家之间就土地提出相互竞争的权利主张。

就Milmo原则,终审法院指出:“其适用无一例外源于错误,并产生不仅出人意料、而且往往对一方不公的结果。”最高法院亦同意下级法院的观点:《土地注册条例》第3(2)条的效果,是相对于后续买家而言摧毁了To Cheong Lam未登记的1983年租约,从而使后者取得土地良好产权。据此,终审法院驳回上诉。

综上所述,尽管终审法院的决定罕见地偏离既有英国判例法,亦显示香港法院持续对普通法发展作出贡献。亦须指出,香港土地法既具历史性又复杂,任何有关业权或租赁的问题均需稳健的法律建议。BC&C在此执业领域经验丰富,随时乐于提供协助。

Alex Liu 为 BC&C 管理合伙人。他曾担任上诉审裁处(建筑物条例)主席九年至2018年,并经常担任无线电视纪录片系列《每日一产》的法律顾问。其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商业与公司诉讼、政府机构调查,以及破产与债务重组。联系邮箱:alex@boasecohencolli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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